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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黃金時代、新川、觀東公交場站綜合體項目委托運營管理服務項目
澄清文件
編號:001
致各位潛在投標人:
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本澄清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提問一:本次投標由有A公司獨立投標,此公司具備保租房運營經經驗及相關案例。 B公司和C公司分別具備商業項目經驗和物業項目經驗。 上述三家公司同為關聯公司。A公司能否在選擇非聯合體投標的情況下,將B公司和C公司兩家關聯公司的項目經驗納為本公司的管理運營經驗,且作為后續投標比選時的打分依據?
答復:不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議法)”類似業績打分項中,均為投標人提供。
提問二:下屬公司業績能否作為投標人業績證明?
答復:不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議法)”類似業績打分項中,均為投標人提供。
提問三:投標預算8000萬10年,是否合作期間全周期總委托管理費金額不允許超過此金額?請明確。
答復:允許超過,具體委管費用金額按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計算標準執行。
提問四:不完全響應投標要求未中標情況下,投標保證金能否退還?請明確。
回復:不完全響應投標要求未中標情況下可退還,按照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投標須知前附表3.4.3、3.4.4執行。
提問五:投標保證金備注里有寫不超過10萬,跟80萬保證金沖突。全周期預算金額為8000萬元,履約保保證金要求金額900萬元超過全周期合同金額10%,與招標文件履約保證金條款沖突。請明確。
答復:投標保證金按照80萬元執行;履約保保證金按照900萬元執行。
提問六:商務及技術標評審細則第3點服務方案中,第3小點“3.應承諾上一個計租周期(季度)結束前提前【5】日向租戶收取下一個計租周期(季度)租金并且收繳率不低于 95%,同時提供承諾函” 問:承諾函作何保證?承諾后未達到的情況下會有什么處罰?
答復:承諾函內容由投標人自理,處罰參照合同第十一條違約責任第(五)條執行。
提問七:900萬履約保證金/保函什么情況下不退?按掛網協議體現,多種情形下甲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退還保證金,其中非乙方主觀觸發類型如:“若連續兩年委管項目考核完成率低于90%”情形下沒收保證金處罰過于嚴苛;另有不可抗力導致解約情形如:“例第十條第(二)點第1小點:項目被征用”情形下,甲方就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不退保證金,有失公允。 建議第四條3.4.5“(2)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刪除。僅情形(1)情況下不再退還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八:考慮到項目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營受政府政策限制影響較大,建議第十條第二點增加第5小點:因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政策限制,導致經營效益無法達到雙方預期的情況。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九:掛網合同第五條第(一)點第2小點表述有歧義。按文字表述理解每個季度只有0.5個月的現金算管理費。剩余2.5個月委托管理費是否結算請明確。
答復:按委托方收到的該季度營運收入金額作為基數進行結算。
提問十:掛網合同第五條第(一)點第1小點表述有歧義,只強調了未到達該營收情況下差額在下季度扣除,若營收超過的情況下是否應在下季度補足?請明確。
答復:營收超額完成按實際完成情況補足。
提問十一:關于收付實現制下收入確認難度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建議:因委托管理費基于租金收款口徑,由于考慮到收款至貴方銀行賬戶,后續需貴方給我司提供銀行賬戶查詢權限(僅查詢,非共管賬戶),確保我司有權限能查到實際收款情況;同時,因租房保證金(押金)不作為委托管理費計算基數,后續補充協議需明確,如出現收款金額與賬單金額不一致的情況,默認的收款順序是先收取租金等納入委托管理費計算基礎的收費項,最后才是保證金,避免雙方出現爭議影響委托管理費結算。 此建議招標方是否同意。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十二:900萬元履約保證金/保函不符合常規項目邏輯,遠高于行業標準,為建立后期雙方長久合作基礎,我司申請在中標后就項目建設情況、合規性資質等維度聘請第三方律師開展法律盡調工作,盡調通過后簽署掛網協議、及就法律盡調發現的問題的雙方簽署補充協議,若因法律盡調未通過,招標方需同意我方不簽署掛網協議,雙方解除合作,原路全額退還我方投標保證金。 此申請招標方是否同意。
答復:按招標文件執行。
提問十三:針對招標文件P36(第三章 評標辦法中的 4 附件中的 附件一:商務及技術標評審細則,第2條 項目團隊)的 “注:投標人需按照招標文件第六章“投標人主要人員配置”格式提供并加蓋公章,否則不得分。” 問: (1)投標人提供的服務團隊的所有人員,是否均需按照“投標人主要人員配置”格式提供并加蓋公章? 按照字面理解,是否僅需提供“主要人員”(如項目負責人、各部門主管)的信息? (2)若(1)提及的所有人員均需按格式提供,那么格式文件中對應的“主要人員簡歷表”,是否所有人員都需附對應的簡歷?
答復:按招標文件執行。
提問十四:因簽訂合同前支付900萬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且需各項目運管周期結束后退還,資金占用時間較長,因項目交付時間不確定。建議甲方發布招標補充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確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點應在簽訂《委托經營合同》及補充協議后(該期間,中標人已鎖定8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未退還),對繳納的具體時間建議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發包方提前45日歷天向乙方發出入場通知,乙方需在收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300萬元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十五:招標文件多次提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未3日補足;連續2期考核完成率低于90%;乙方過失導致出現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事故或群訴、群訪事件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完畢,或連續兩次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而對乙方只有在甲方三次未按時付款情況下有解除合同情形,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欠缺公允,且扣款或罰沒保證金對乙方違約責任約定過重(該金額超出乙方一年委管費之和),建議甲方解除合同情形應排除不可抗力或乙方非主觀原因下的違約情形,允許協商解除,對群訴、群訪、安全事故事件應根據責任發生原因和帶來損失評定;對違約金補足時間應至少14個工作日、逾期一個月未補足方可有權解除同。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十六:請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對甲方應退未退乙方履約保證金情形的違約責任,應要求每延遲1天,違約金3‰,與對乙方繳納保證金的責任相對應,超過一個月按應退未退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同時增加,如一方無故解約或采取主觀、故意方式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失。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十七:請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對于考核未達標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指單項目還是整體三個項目;我司建議不因單項目違約而解除整體三個項目合同。
答復:按招標文件執行。
提問十八:要求在補充協議約定,明確租金(商業、保租房、停車位)、物業費、項目獎勵款項、(租戶)違約金/賠償金等收入歸屬甲方,其他由乙方通過提供增值服務或場地多種經營而獲取的收入或收費(如多經場地租賃費、入戶保潔費、送水費、網絡費、快遞代收、打印費、廣告費、或其他服務性收費等)應由乙方收取。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十九:因合同中約定了甲方需對乙方有較多的約束和管理要求(如運營、招商方案、租賃合同等需報甲方審批),可能存在因甲方審批或反饋不及時,導致乙方運營管理動作缺乏自主性和時效,導致乙方經營實現受影響。要求在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報甲方審批具體事項的期限,并約定甲方聯系人和乙方方案送達方式”。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當前未約定甲方為乙方項目運營管理團隊提供辦公場所的問題,請明確“甲方需在每個單體項目向經營管理團隊免費提供經營場所”。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一:要求在補充協議約定,乙方有權根據招商和租戶情況調整“租賃合同”和“物業合同”模板及內容,甲方在審批中應充分給予便利。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二:當前文件未明確3個項目的具體交付時間,且又約定了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前支付履約保證金,請明確交付時間,并在補充協議約定“如延期,需根據每單項目的延期時間向乙方支付保證金資金占用成本(按300萬*年化8%*延期日歷天數計算);超過1個月的(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每延期1個項目,應按延期項目首年預算目標對應運管費的20%/12*延期月數支付運管補貼;超過6個月的,應付補貼標準為40%。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三:要求在補充協議約定,明確對物業及機電設備大型維修、公區裝飾裝修、翻新改造、餐飲條件預留等情形下的費用歸屬應歸甲方承擔,并約定支出方式。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四:約定我方應提前三個月做承接查驗,相關發現的問題需由甲方按期整改完畢。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五:甲方交付項目時需保障項目證照合規齊全;乙方在后續運營過程中,需要辦理各公共事業證照(如:二次消防、水電過戶等)甲方應予以配合。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六:關于涉及設施、設備的大修、公共區域的工程改造如外墻、泛光照明、地下室、停車場等改造需約定維修周期。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七:甲方對項目進行翻新改造、做出停業或歇業安排等事項或其他不可抗力(如因政府規劃調整、施工建設、大型活動、臨時管制、疫情封控)等原因,造成項目經營條件(經營時間、經營面積、物業使用狀態)發生較大變化的,雙方應基于上述客觀實際協商調整考核指標、考核結果和相應獎罰方案。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八: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甲方出售、交換、轉讓或其它方式處置經營項目,不得影響租賃的履行,要求在補充協議約定,該情形下,甲方對乙方的委管合同處理方式,如“甲方處置行為不得對乙方、租戶造成影響或損失,否則應予以賠償。”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二十九:在高收繳率考核要求下,運營方會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催繳,群訴、群訪事件有一定的發生風險,故需增加商戶存在違約的表述,細化責任。要求補充協議約定,就該情形和影響進行界定,乙方在完成各項經營工作中采取的合理經營管理措施,造成的群訴群訪應予以豁免,并細化時間處理責任。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三十:對安全事故、群訴、群訪等事件發生需10分鐘內告知甲方有一定難執行性,建議補充協議約定寬限時長、需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匯報,并約定信息匯報機制。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三十一:建議補充協議明確因非乙方因素導致的合同終止甲方要負責商戶的賠償問題。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三十二: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甲方延遲付款應約定日3‰的違約金,以該情形計算違約金超過30萬元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保證金及賠償損失。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提問三十三:增加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權利義務,如連續3年虧損(以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為認定虧損標準),乙方可以無責退出;或乙方違約賠償最大限額為解約當年0.5年的委管費,同時收回履約保證金或保函。
答復: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得與經確認的投標承諾以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投標承諾、招標要求可根據項目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并據實對條款做相應調整。
招標文件涉及以上內容均做相應調整,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招標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四川良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15日
編輯:g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