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基本情況
采購人:余姚市公安局
項目名稱: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服務項目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標的名稱: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服務項目
數量:2
預算金額(元):3860000
單位:年
貨物或服務的說明:提供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服務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總金額(元):3860000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根據甬公通字[2018]168號《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市公安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寧波市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規定,余姚市公安局需進行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服務采購工作。 本項目需求特點:具備武裝護運、武裝守護、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目前,浙江寧波安邦護衛公司提供的此項服務覆蓋全大市,全市公檢法刑事案件涉案財物換押流轉順利,未發生安全事故。且該公司系寧波地區唯一一家集武裝守押、人力防范、安全技術防范于一體,具有初、中、高級保安員培訓資質的綜合性服務企業,現開發使用的可滿足涉案財物登記錄入、調閱分類、法律文書上傳等功能的涉案財物管理系統,是目前唯一和省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對接的系統。 本項目自采購以來,一直由浙江寧波安邦護衛有限公司負責實施,若更換保管供應商,一是無法確定能否提供規范服務、能否及時響應、系統內涉案財物能否推送至管理中心、存放在庫的涉案物品在公檢法部門間流轉是否會受限、主體更換后交接過程中是否存在丟失等執法風險;二是需要新更換的供應商重新開發能與省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順利對接的涉案財物管理系統,并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度增加和被替換供應商的投資損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的通知》(浙財采監〔2021〕2號)″四、公共服務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一)在現有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且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資損失”規定,考慮到該項目服務的必要性和延續性,充分利用原有服務設施和服務團隊,降低項目投資成本,論證小組建議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服務項目按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采購對象為浙江寧波安邦護衛有限公司。
二、擬定供應商信息
名稱:浙江寧波安邦護衛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寧波市江北區北川路288號
三、公示期限
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8日
四、其他補充事宜
1.本項目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供應商對該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及其理由和相關需求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內(截止時間為本公示發布之日后的第6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及同級財政監管部門提出異議。
2./
五、聯系方式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余姚市公安局
聯 系 人:沈堯興1
聯系電話:0574-62866125
傳 真:/
地 址:余姚市大黃橋南路81號
2.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名 稱:余姚市財政局
聯 系 人:113辦公室
監管部門電話:0574-89553033
傳 真:
地 址:余姚市南濱江路118號
六、附件
專業人員論證意見(格式見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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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pdf (2.6 M)